法規及限制

本頁面僅為陳孟勇對於各種ISUZU貨車相關法規及限制的彙整,其時效僅靠本站更新,請勿據此作為法理依據。

新車驗車領牌前客戶端文件準備


自用小貨車(個人)

身分證(正本)

自小客車等級以上汽車駕駛執照(正本) 

個人印章

自用小貨車(公司)

經濟部函/市政府函(影本)

變更事項登記表/商業登記抄本(影本) 

401/403/405表/免用統一發票證明/無欠稅證明(影本) 

公司大小章

自用大貨車(公司)

經濟部函/市政府函(影本) 

變更事項登記表/商業登記抄本(影本) 

401/403/405表/免用統一發票證明/無欠稅證明(影本) 

自用大貨車牌照申請書(正本) (停車場)

公司大小章

營業小貨/大貨車(公司)

經濟部函/市政府函(影本) 

變更事項登記表(影本) 

運輸許可執照(影本) 

貨運公會會員證(影本) 

汽車運輸業停車請示單(正本)(車位與資本額確認)

公司大小章

文件準備重要細節:

1.文件皆需最新一期設立或更新之文件,若不確定是不是最新一期,請查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確認最後核准變更日期

2.若公司剛成立無稅務證明,領牌須提供各公文正本。

3.自用大貨車 以租賃方式購買大貨車,停車場的效期需與租約時間相同。

4.營業小貨/大貨車 若該公司曾有舊車繳銷或過戶且未再增車,可以替補該車車位,免申請汽車運輸業停車請示單。

5.營業小貨/大貨車 部分監理站會要求401表(影本)

車輛檢驗相關規定


臨時牌

阿勇提醒,新車在未正式領牌前,一定要先申請臨時牌才能上路!

依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12 條: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,並禁止其行駛。第一項第一款為:未領用牌照行駛

另條文第二項補充,第一項第一款中屬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,及第二款、第九款之車輛沒入之。」

另依「 交通部公路總局沒入車輛或物品移送保管處理辦法第 6 條: 該管公路監理機關,對於沒入車輛或物品之違規案件,均應於規定限期內裁決,並於裁決確定後三個月內公開拍賣之,其不適合公開拍賣或公開拍賣無人應買者銷毀之。

滅火器

道路交通安全規則 第39條第12款:大客車、大貨車、曳引車、小型車附掛之廂式拖車、露營車及幼童專用車應備有合於規定之滅火器,其規定如附件五,使用之滅火器應為內政部登錄機構認可之車用滅火器。

附件五中,大貨車可用滅火器型別如下,並附上阿勇的評註:

(車用)乾粉滅火器10型(乾粉充填量3.5kg以上):可滅ABC型火災,滅火後殘留物較難清理,遇水會產生額外的化學反應,其粉塵有高環境擴散性,對呼吸道及環境不友善,難以持續使用。價格便宜,重量較輕,應用範圍廣,在驗車時較常見。

二氧化碳滅火器10磅(CO2充填量4.5kg 以上):可滅BC型火災,對平常較常見的A型火災火源效果差,不可於有人的密閉空間使用(會窒息),易受環境風力影響,重量中等。價格中等,幾無殘留及汙染,對電子器材火災綜效佳。

泡沫滅火器8L型(泡沫充填量8L以上 ):可滅 AB型火災,不可用於C型(會造成導電),用於B型火災時也建議不要過近使用(油類有噴濺可能),重量較重。視填充材料價格由中等到貴都有,持續使用性佳。

台灣火災分類

A型:固體物質火災,這種物質通常具有機物性質(碳基),例如紙類、竹木、 塑膠、橡膠、樹酯、布與纖維等物質。

B型:液體或可熔化的固體物質火災,例如機油、汽油、動植物油、蠟燭、酒精等物質。

C型:物體帶電燃燒的火災,例如導通之電線、主機板、馬達等物品。

D型:金屬火災,如鎂、鉀、鋰、鋯、鈦等活性金屬物質劇烈化學反應產生高溫。

數位式行車記錄器及工作時間


ISUZU於六期貨車販售時,全車系皆標配數位式行車記錄器,並參造主管機關以下要求:

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: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,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。

勞動基準法第35條:繼續工作4小時,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。

數位式行車記錄器於連續開車3小時45分鐘時,會進行一次休息提醒;連續開車4小時後,每分鐘一次休息提醒。

數位式行車記錄器的紀錄,若不諳其原理與構造,建議每月進行下載,並且另行保留於電腦或儲存裝置。 

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: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,並保存五年。  

柴油車自主管理標章&空氣品質維護區 


大貨車禁行路段


最後更新日期2024/03/18